丰城市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文 件
丰商信办[2008] 2 号
签发:
丰城市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信息服务点奖惩细则
根据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有关政策、文件和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效率,保持工作连续性,促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信息点实行以鼓励、教育与经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信息服务点。
第三条 市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领导组负责监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等。
1.认真学习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有关政策文件,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周边农民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知晓率高,当地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等积极参与到工程中来,并取得明显成效。
2.信息点建设符合规定要求,交通方便,场地整洁,设备完好,台帐规范。
3.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并对当地农民进行个别指导和培训。
4.积极开展信息点建设,措施得力,能不断探索创新,工作突出,成效明显,其做法经验值得推广。
5.积极组织采集、上传当地大宗农副产品供求信息,达到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并对所报送的信息负责,每采集报送1条供求信息,奖励信息点2元,对发布原创涉农信息、科技信息、致富案例,经审核采纳每条信息奖励信息点10元。
6.积极组织当地农户参加集中对接和常态化对接,网上对接成功率高,成交数额大,对接效果好。每月对接成交量在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信息点20元,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另增加奖励5元。信息点必须对报送的成交量核实真实情况,并对报送的成交情况负责。
7.定期对全市信息点采集报送的信息量和成交情况综合排序,对前若干名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1.信息点建设达不到上级规定要求,整改不到位。
2.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不主动,措施不力,服务不到位,效果不明显。
3.报送、上传的信息或成交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试点资格,收回配备的电脑等相关设备设施,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在集中对接或常态化对接综合排序中位于后5名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3次位于后3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收回配备的电脑等相关设备设施。
第六条 以往有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