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商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丰商办字[2007]03号
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全面实施
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各酒类经销批发户: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省内贸办《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赣内贸(消)字[2006]80号),以及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丰府办发[2006]6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面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啤酒暂不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开始实施时间:2007年6月30日前。
三、随附单管理要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管理,使随附单始终处于可控可查状态,每次发给企业的随附单要限量控制,对发放数量、号码区间进行登记存查。企业的随附单用完后,要将第一联存根交回,经审查后才能领新的随附单。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单随货走,酒类再批发和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四、开展实施随附单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我市自元月份以来,对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城区备案登记基本结束。目前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实施,与管理规定要求差距较大,有的批发经销户至今未向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购买随附单,有的批发经销户虽然购买了随附单,但未按规定做到单随货走,主动开具随附单。为了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我办已报请政府批准,将在近期组织一次随附单制度落实情况和查处假冒伪劣酒等专项检查,对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及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要进入信用档案,停发随附单并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酒类 随附单 通知
报 送:宜春市商业管理办公室、钱副市长、刘副市长
抄 送:市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
酒类流通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
酒 类 流 通 随 附 单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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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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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 |
生产批号或
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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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单位(盖章): |
备案登记号: |
填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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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单位地址: |
电话/传真: |
发货人: 承运人: 车牌号:
二、酒类流通随附单有关说明
(一)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各地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
(二)随附单规格为A5(14.8cm*21cm)合订本,每本50套。
(三)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省别编号,江西省为36;08-宜春市,第5-12位为流水号。
(四)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五)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
(六)随附单须按商务部下发的带有防伪标志的表样印制。
(七)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三、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机构
丰城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地 址:市东方红大街260号
联系电话:641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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